关于“十二五”新型工业化环保指标填报和考核的通知
各县(市)区环保局、产业园区、大中型工业企业:
根据省环保厅湘环函[2011]296号《关于“十二五”新型工业化环保指标填报和考核的通知》,新型工业化环保考核指标体系进行了更新和调整。为继续做好新型工业化环保考核工作,结合“十二五”主要污染物减排工作的要求,经我局认真研究,现将环保指标填报考核的具体事项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考核范围
纳入新型工业化环保考核范围的原则上为“湘潭市新型工业化考核统计报表制度”规定的规模以上工业企业,不包括生活污染源。
二、考核指标
“十二五”新型工业化环保考核指标仍为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削减率和单位工业增加值(或产值)主要污染物排放强度(以下简称主要污染物排放强度)两项。
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削减率为考核期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相对于2010年同期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的削减百分比,即考核基准年固定为2010年。
三、考核分值分配方法
考核的主要污染物因子为二氧化硫、氮氧化物、化学需氧量、氨氮、铅5项,具体分值分配见附件1、2。凡2010年和考核年均无某项污染排放的市州、县市区、园区或企业,其该项污染因子的削减率和排放强度指标得分均计满分;凡2010年无某项污染物排放而考核年新增排放的县市区、园区或企业,其该项污染因子的削减率得分计0分。
对重点企业的考核设定基准分,即只要属于设定类别就给予相应固定的加分。重点企业的类别分为无一类污染物排放且污染物达标排放、有一类污染物排放且污染物达标排放、污染物超标排放3种。用于判定是否超标的污染物不限于5项考核污染因子,而是指所有可检出的污染物。一类污染物指《污水综合排放标准》中规定的第一类污染物。
四、计分方法
(一)单项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削减率按分值乘以考核期实际削减率除以1.5倍的全市平均削减率计分。实际削减率为负值(排放量增加)或0的计0分,实际削减率达到全市平均削减率1.5倍的计满分。
对于重点企业,单项污染因子削减量排名全市前2位的,其削减率计分加1分,但5项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削减率的总得分不突破其总分值。
(二)单项主要污染物排放强度计分方法保持不变。即:
如果主要污染物排放强度大于全市平均强度2倍及以上的,计0分;
如果主要污染物排放强度小于或等于全市平均强度的,计满分;
否则,主要污染物排放强度得分=分值×(1-(主要污染物排放强度-全市平均强度)/全市平均强度)。
五、数据填报
因环境统计与“湘潭市新型工业化考核统计报表制度”规定的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口径不完全一致,对于不在环统口径内的企业,其排放量应以各级环保部门通过监测核定的数据为准;对于在环统口径内的企业,其排放量应与减排核定的数据保持一致。
各县(市)区应于下季度第一个月5日前向市局报送上季度的各县市区、重点园区、重点企业新型工业化环保考核表(附件3、4、5)。
所有表格须按市统计局规定的县(市)区行政序列、下发的重点园区和重点企业清单序列排序。市统计局将于每年下半年向各县(市)区下发考核重点产业园区、重点企业清单。
所有表格须报送EXCEL电子表格,同时表格首页须加盖公章报送传真件。
六、其他规定
凡发现数据弄虚作假、未在规定时间前上报数据、或数据缺失的,均计零分。
联系 人:刘潭 市环保局减排办
联系电话:52379723
电子邮箱:wrypc2008@163.com
附件: 1、调整的县(市)区、园区新型工业化环保考核指标及分值
2、调整的企业新型工业化环保考核指标及分值
3、县市区新型工业化环保考核表
4、重点产业园区新型工业化环保考核表
5、重点企业新型工业化环保考核表 附件.xls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