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机关各有关单位、市属及驻市各有关企事业单位:
市环保局《关于开展环境污染责任保险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已经市人民政府原则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根据各地、各单位情况贯彻执行。
二○○九年十二月三日
关于开展环境污染责任保险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
(市环保局 二○○九年十一月十六日)
为加强环境污染风险管理,根据国务院批准的《长株潭城市群资源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社会建设综合配套改革实验总体方案》和《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环保局湖南保监局<关于开展环境污染责任保险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的要求,现就我市开展环境污染责任保险试点工作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充分认识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重要意义
环境污染责任保险是以企业发生污染事故对第三者造成的损害,依法应承担的赔偿责任为标的的保险。实施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利用保险工具参与环境污染事故处理,有利于分散企业经营风险,促使其快速恢复正常生产;有利于发挥保险机制的社会管理功能,利用费率杠杆机制促使企业加强环境风险管理,提升环境管理水平;有利于使受害人及时获得经济补偿,稳定社会经济秩序,减轻政府负担,促进政府职能转变。开展环境污染责任保险试点工作,是我市在”两型社会”建设中的有益尝试和探索。
二、指导原则
1、政府推动、市场运作的原则。环保部门会同其他相关部门从防范环境风险出发,提出投保企业的范围,出台约束和鼓励政策;保险监管部门加强行业监督管理,推进环境责任保险市场的规范;保险公司积极开发环境责任险产品,按市场经济法律法规要求履行保险人的责任;投保企业加强环境风险管理,主动如实报告有关信息。
2、突出重点,稳步推进的原则。先期重点选择环境危害大、最易发生污染事故和损失容易确定的行业和业,率先开展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工作;现阶段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承保标的以突发、意外事故所造成的环境污染直接损失为主,并逐步扩展到对渐进性污染的保险范围。
3、互惠互利,双赢发展的原则。环保部门、保监部门履行监管职责,提高企业环保责任意识和风险防范意识,规范和壮大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市场,有效化解环境和社会矛盾;投保企业利用责任保险机制,抵御污染事故带来的经营风险,承担社会责任,维护企业利益;保险试点机构提供良好的环境污染责任保险服务,拓展业务领域;广大群众共享市场化的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制度的成果,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三、目标任务
本次开展环境污染责任保险试点工作的范围是化工、有色、金属矿采选、砷制品、涉镉等高环境污染风险企业。我市辖区的试点范围企业在2009年内争取全部投保(试点工作时间为2年)。
四、积极组织推进
1、明确机构和职责。成立环境污染责任保险试点工作机构,政府各相关职能部门作为成员单位,制定具体办法和试点实施方案,指导、督促和落实试点工作,协调解决试点工作中出现的问题。
推荐市内具备条件的保险公司作为保险试点机构,重点开展环境污染责任保险产品开发、承保、理赔以及政策试行等工作,对保险责任范围内的环境污染事故及时提供理赔服务,兑现理赔承诺,切实维护投保企业的合法权益。
各投保企业一旦发生环境污染事故或遭遇突发环境事件,要积极配合保险公司开展事故查勘、定损、理赔等工作,确保污染受害者得到经济赔偿。
2、建立激励和约束机制。环保部门要将试点范围企业投保环境污染责任险和环境风险防范,作为日常监督管理的重要内容以及办理相关手续的依据,在核发和换发排污许可证、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行业准入审查、上市环保核查、申报环保专项资金、建设项目竣工环保验收等工作中,加强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宣传和推介工作。财政、金融证券管理部门要积极推进,出台相关优惠政策,提高企业投保积极性。对环境污染责任保险试点工作的先进单位和个人,予以表彰和奖励。通过建立约束和激励政策,促使企业积极投保。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