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潭市农村环境综合整治目标
责任制试点工作方案
为认真完成好我市农村环境综合整治目标责任制试点工作的各项目标任务,切实改善农村生态环境,根据《国家环保部办公厅关于开展农村环境综合整治目标责任制试点工作的通知》(环办[2010]34号)和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在株洲市、湘潭市开展农村环境综合整治目标责任制试点工作的通知》(湘环函[2010]151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以人为本和城乡统筹,以改善农村环境为出发点,将农村环境综合整治与改善农民人居环境、促进农村产业结构调整有机结合,着力推广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农村生产生活方式,促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为我市农村可持续发展提供环境安全保障。
二、工作范围和目标
(一)工作范围。开展农村环境综合整治目标责任制试点工作的范围主要为我市涉农的地区,具体包括:湘潭县、湘乡市、韶山市、雨湖区、岳塘区、高新区、九华示范区、昭山示范区的农村地区。
(二)工作目标。2015年以前,在全市范围内建立完善有效的农村环境综合整治长效管理体制和运作机制,切实扭转农村生态环境恶化的趋势,改变农村人居环境“脏、乱、差”状况,推动全市农村经济与环境、人与自然的和谐发展。着力将韶山市的所有行政村,湘潭县梅林桥镇梅林村、高桥村、京广村,雨湖区姜畲镇棋盘村、泉塘子村、梅花村,岳塘区马鞍村、金星村、指方村打造成为全市农村环境综合整治示范点。
其中,2011年的具体工作目标为:
1、乡镇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定比例达到10%;
2、农村乡镇建成区(中心区)生活污水处理率达到12%;
3、开展生活污水处理的农村行政村的比例达到15%;
4、农村乡镇建成区(中心村)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率达到18%;
5、开展生活垃圾处理的农村行政村比例达到30%;
6、组织开展农村工业污染专项执法;
7、规模化畜禽养殖场粪便综合利用率达到40%;
8、“以奖促治”项目考核验收评为“较好”及以上等级;
9、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率达到60%;
10、开展整治的整村占全市行政村的比例达到12%;
11、成立农村环境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建立工作机制;
12、农村环保资金占当年财政收入比例达到1.5%;
13、编制《农村环境综合整治规划》,并颁布实施;
14、组织开展乡镇集中式饮用水水源水质定期监测的比例达到3%;
15、开展农村空气及地表水环境质量定期监测试点;
16、所有乡镇设置环保工作机构和专职环保员;
17、参加农村环保培训的乡镇领导干部比例不低于20%;
18、不发生重大以上农村环境污染事故和污染事件。
三、工作任务
(一)推进农村生活垃圾处理工作。按照市委、市政府的安排布署,结合农村环境综合整治目标责任制试点工作要求,用三年左右的时间,逐步建立和完善农村垃圾处理长效管理体制与运行机制,基本建立以“户分类、村收集、镇(乡)转运、县(市)处理”模式为核心的农村垃圾处理体系。对于一些边远乡镇,亦可采用建立以乡镇为单位的农村垃圾处理体系。按照先集镇、城郊结合部,后国道、省道沿线,最后向其他地区的顺序推进。到2011年底,各县(市、区)和园区30%的行政村完成农村生活垃圾整治任务及处理体系建设。
(二)加强农村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根据《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分技术规划》(HJ/T338-2007)要求,2011年底前对全市乡镇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划定保护区。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和园区负责对本辖区内农村饮用水水源地实施环境监管,集中整治可能造成饮用水水源水质污染和存在环境安全隐患的取水口周边排污单位,依法取缔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的排污口,严格控制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的各项开发活动。
(三)开展农村地区生活污水处理。结合我市农村的实际情况,因地制宜开展农村生活污水的处理。在居住地比较分散、不具备条件的地区采取分散式工艺处理生活污水;在人口比较集中、有条件的地方推行生活污水集中处理。各县(市、区)和园区要结合本地实际,对农村地区生活污水处理工作进行统筹规划,分步实施。力争2011年底前在全市59个乡镇人民政府所在地启动7座生活污水处理厂建设,其中韶山市、雨湖区、岳塘区各1座,湘潭县湘乡市各2座,选取不少于248个行政村开展生活污水处理。
(四)实施畜禽养殖污染治理。按照《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管理办法》的要求,继续实施规模化畜禽养殖场的污染治理。到2011年底前完成50%以上规模化畜禽养殖场的综合整治工作,粪便利用率达到40%。严格落实对新建、改建、扩建规模化畜禽养殖场的环境影响评价和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结合本地实际适度控制中、小、散户的养殖规模和比例。
(五)防治农村地区工业污染。优化农村工业产业结构,强制关闭“十五小”企业和“新五小”企业,淘汰落后生产工艺和设备,杜绝落后生产设备和工艺向农村地区转移。按照“工业进园区”的要求,各县(市、区)和园区要科学进行区域环境功能分区,合理确定区域性工业集中区,加快分散工业的迁移集中,所有新建农村工业项目严格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和“三同时”制度。每年开展农村工业污染专项执法检查,及时查处各类农村环境污染事件,全面排查包括重金属污染在内的各类污染隐患。
(六)推广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按照《秸秆禁烧和综合利用管理办法》(环发[1999]98号)的规定,建立健全秸秆禁烧管理体系,加大秸秆禁烧工作力度。加快秸秆资源化利用,大力推广应用机械粉碎秸秆全量还田技术和秸秆饲用技术,积极推动秸秆能源化利用,鼓励和扶持秸秆加工开发项目。
(七)试行农村地区环境质量监测。地表饮用水水源地指标监测参照《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中的29项指标执行;地下饮用水水源地指标监测参照《国家环保总局关于113个环境保护重点城市实施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水质月报的通知》(环函[2005]47号)要求的23项指标执行。每半年至少开展一次乡镇集中式饮用水水源水质定期监测。年底前,至少选择一个点位开展一次全指标(GB2828-2002中的109项指标,地下水质量标准GB/T14848-9中的39项指标)监测。根据国家有关技术规范,开展农村空气和地表水环境质量定期监测试点。
(八)编制农村环境综合整治规划。按照相关的技术规范要求,于2011年底编制完成《湘潭市农村环境综合整治规划》。各县(市、区)和园区也要迅速组织编制本辖区的农村环境综合整治规划。进一步明确农村饮用水水源地保护、畜禽养殖污染治理、生活污染治理和历史遗留工矿企业污染治理等重点领域的具体治理内容和措施。积极争取并圆满完成国家和省农村环境连片整治示范项目。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领导。成立由市人民政府分管副市长任组长,分管副秘书长、环保局局长任副组长,宣传、发改、经信、农办、科技、监察、民政、财政、国土资源、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务、农业、林业、卫生、审计、环保、城乡规划、畜牧等相关部门及县(市)区和高新区、示范区分管负责人为成员的湘潭市农村环境综合整治目标责任制试点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市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具体成员名单见附件)。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和高新区、示范区管委会要切实履行环境保护职责,承担主要责任,成立相应的组织机构,在每年1月底前,根据本地区实际,制定详细的农村环境综合整治年度实施方案,细化考核指标,将目标任务落实到具体的村庄和建设项目之中。
(二)深化认识,落实工作责任。县(市、区)和园区要高度重视农村环境综合整治目标责任制试点工作,把该试点工作作为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重要内容,并纳入新农村建设考核评价体系和绩效考核之中;要建立严格的工作责任制。市人民政府与县(市、区)人民政府和园区签订责任书,县(市、区)和园区也要与乡镇签订责任书,逐级分解任务,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
(三)完善政策,增强管理能力。县(市、区)和园区要认真落实农村环境综合整治目标责任制试点工作的要求。一要落实农村环境保护、农村卫生管理的相关制度,制定农业投入品控制、秸秆和畜禽粪便等农牧固体废弃物的资源化利用、塘堰等水体保护、村容维护及工业污染管理等方面的规定和标准,使农村环境管理步入法制化轨道;二要制定配套政策,特别是各种经济激励政策和“以奖代补”政策;三要建立城乡环境综合整治体系,形成长效管理机制,并加强基层环保机构管理能力建设,提高环保执法人员素质和执法能力。
(四)加大投入,争取多方支持。市、县(市、区)和园区要在财政预算中优先安排农村环境综合整治目标责任制试点专项资金。县(市、区)和园区可采取各种行政措施鼓励经济条件较好的行政村和乡镇拿出部分公共积累和乡镇财政资金对环境治理项目予以支持和补贴。要多方争取国家和省各类农村环境治理资金,充分利用市场机制和城乡一体化建设、土地流转等渠道筹措资金,广泛吸引本地资金、区域资金乃至国外投资者参与农村生态环境保护和治理建设项目。
(五)健全机构,加强宣传教育。县(市、区)和园区要在乡镇设立环保机构,乡镇要在村成立各种环保群众组织,形成层级管理体系。要结合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宣传工作,围绕农村环境综合整治目标责任制试点工作的阶段性任务,运用电视、广播、报纸、网络、杂志等主要媒体,采取专题节目、专题活动、知识竞赛、节目游园、文艺演出、新闻报道、标语口号等多种形式,不断提高农民群众生态保护知识水平,强化农民群众环境保护意识。举办农村党员、干部、群众等不同层次的环境保护知识培训班,开展环境知识技能的培训和教育,增强广大村民参与农村环境保护的意识和能力,提高农村基层干部的环境管理水平。
(六)制订预案,防止突发事件。县(市、区)和园区要根据本地区农村环境管理工作的特点,制订农村环境污染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预案,防止各类污染事故的发生。
附件:湘潭市农村环境综合整治目标责任制试点工作领导小组组成人员名单
附件:
湘潭市农村环境综合整治目标责任制
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名单
组长: 蔡建和 市人民政府副市长
副组长: 宁超群 市人民政府副秘书长
陈铁平 市环保局局长
成员: 陈 敏 市委宣传部副部长
王建军 市发改委副主任
曾德林 市经委副主任
章顺宋 市农办副部长
李茂林 市科技局副局长
陈 荣 市监察局常委、副局长
史 坚 市财政局总会计师
刘财贵 市国土资源局副局长
陈立芳 市建设局副局长
刘大平 市水务局副局长
文中虎 市交通局副局长
石志刚 市审计局工会主席
李瑞林 市民政局工会主席
刘新杰 市农业局总农艺师
陈国强 市林业局工会主席
杨 孜 市卫生局副局长
李国良 市环保局党委委员
王先锋 市规划局副局长
吴买生 市畜牧水产局总畜牧师
葛亚敏 市爱卫办主任
罗 君 市农村能源生态局局长
刘铁强 湘潭县人民政府副县长
朱继平 湘乡市人民政府副市长
黄劲松 韶山市人民政府副市长
张立忠 雨湖区人民政府副区长
黄建平 岳塘区人民政府副区长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陈铁平兼任办公室主任,办公地点设市环保局。
附件2:
湘潭市农村环境综合整治目标责任制
考核办法(试行)
第一条总则 为落实地方政府农村环境保护责任,解决当前突出的农村环境问题,改善农村环境质量,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考核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2009年促进农村稳定发展农民持续增收的若干意见》(国发[2005]39号)和《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环保总局等部门关于加强农村环境保护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7]63号)、《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环境保护部等部门关于实行“以奖促治”加强解决突出的农村环境问题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09]11号)有关要求和全国农村环境保护工作电视电话会议的有关部署和《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环保厅等单位<关于做好农村环境保护工作意见>的通知》(湘政办发[2006]43号)。
第三条考核对象及范围 考核对象为湘潭县、湘乡市、韶山市、雨湖区、岳塘区人民政府以及九华示范区、昭山示范区、高新区管委会。考核范围为我市各乡镇辖区内的农村地区。
第四条考核原则 明确任务、强化责任,层层落实,严格考核。
第五条考核内容 依据《湘潭市农村环境综合整治目标责任制考核评价指标(试行)》(见附件)实施考核,考核内容包括目标完成情况和环境管理情况两个方面,满分100分。
第六条考核程序
一、 自查。被考核对象对照《湘潭市农村环境综合整治目标责任制考核评价指标(试行)》及本办法的要求组织自查,于每年12月底将当年度农村环境综合整治目标责任制落实情况上报市环保局。
二、 考核。市环保局于每年3月份组织考核。在资料核查和现场检查基础上,依据《湘潭市农村环境综合整治目标责任制考核评价指标(试行)》,对被考核对象落实农村环境综合整治目标责任制情况进行考核和评分,并将结果报市人民政府。
第七条考核方式 采取资料核查和现场检查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一) 资料核查时被考核对象要提交以下材料:
1、《湘潭市农村环境综合整治目标责任制考核评价指标(试行)》对照得分表;
2、农村环境综合整治目标责任制落实情况工作总结,主要内容包括相关工作进展、目标责任制考核指标完成情况、下一步工作计划等;
3、相关证明材料,包括各项指标完成情况的有关监测报告、政府文件等。
(二) 现场检查时市考核领导小组对被考核对象进行实地核查。
检查内容包括:听取情况汇报、查阅有关文档资料,实地察看农村环境基础设施建设、运行情况和农村环境状况,征求群众意见等。
第八条考核结果 根据《湘潭市农村环境综合整治目标责任制考核评价指标(试行)》对被考核对象进行打分,对农村环境综合整治目标责任制考核优秀的县市区给予表彰奖励;对未完成目标责任制的县市区给予通报批评。
第九条附则
一、 本办法自2011年开始试行。
二、 本办法由市环境保护局负责解释。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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湘潭市农村环境综合整治目标责任制考核评价指标(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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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核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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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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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标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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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标分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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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标完成情况 (59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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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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乡镇集中式引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定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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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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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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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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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乡镇建成区(中心村)生活污水处理率(%)
|
12
|
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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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3
|
开展生活污水处理的农村行政村比例(%)
|
15
|
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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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
农村乡镇建成区(中心村)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率(%)
|
18
|
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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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
|
开展生活垃圾处理的农村行政村比例(%)
|
30
|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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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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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工业污染专项执法开展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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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织开展了农村工业污染专项执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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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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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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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模化畜禽养殖场粪便综合利用率(%)
|
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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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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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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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奖促治”项目完成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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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考核验收评为“较好”
|
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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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农作物秸秆的综合利用率(%)
|
60
|
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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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开展整治的整村占全市行政村的比例(%)
|
12
|
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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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管理情况 (41分)
|
11
|
农村环境综合整治工作机制
|
成立了领导小组,建立了工作制度
|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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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
农村环境资金占当年财政收入比例(%)
|
1.5
|
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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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
农村环境综合整治规划
|
组织编制了《规划》,并颁布实施
|
5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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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
乡镇集中式引用水水源开展水质定期监测的比例(%)
|
3
|
5
|
|
|
15
|
农村空气及地表水环境质量定期监测开展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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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织开展农村空气及地表水环境质量定期监测试点
|
5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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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
乡镇设置环保机构配备专职环保人员的比例(%)
|
100
|
10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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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
农村环保宣传培训
|
参加农村环保培训的乡镇领导干部比例不低于20%
|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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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
农村环境污染事故
|
未发生重大以上污染事故和污染事件
|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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